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根据中、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激发二级学院办学自主权,结合我校实际,在原教职工请假制度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请假程序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上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学校中层正副职干部填写《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其他教职工填写《广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外出请假审批表》,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或部门、二级学院安排的2人以上因公外出,可统一审批请假条。
(一)请假权限
1.一般教职工
请假5天以内(含5天),由二级学院(部门)审批,报学校人事处备案;请假6-10天,由各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请假11-15天,由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初审后交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请假15天以上,由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初审后交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及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2.中层干部
学校中层正副职干部离开学校,或发生足以影响本人工作的事件,应履行请假手续,报学校组织部审批后交分管组织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及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离校。离校前应妥善安排所管理工作,正职干部离校前还应委托临时负责人。
3.校级领导
分管校级领导离开学校,或发生足以影响本人工作的事件,应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请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请假要求
1.校属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请假,若因越权审批造成一切后果概由各负责人负责,并扣除相应绩效考核分,当事人按照旷工处理。
2.各类请假必须通过协同办公系统进行,经批准后的《请假审批表》应及时在学校人事处和所属部门留存备案,并以此作为工作考核、津贴发放和年终目标奖励的审核依据。
3.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员应及时向所属部门及学校人事处销假,需申请延长假期的人员应附带相关材料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二、请假类型
(一)事假
凡请事假者,不计发请假时间的工作津贴,年终目标奖发放标准按照实际出勤的天数发放(发放额=所属学院(部门)年终目标奖标准÷12个月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二)病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全额计发,工作津贴按照市上核定的绩效标准扣除已上卡部分后剩余部分计发;年终目标奖发放标准按照实际出勤的天数发放(发放额=所属学院(部门)年终目标奖标准÷12个月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工作津贴按照市上核定的绩效标准扣除已上卡部分后剩余部分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工作津贴按照市上核定的绩效标准扣除已上卡部分后剩余部分的70%计发;年终目标奖发放标准按照实际出勤的天数发放(发放额=所属学院(部门)年终目标奖标准÷12个月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不计发工作津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工作津贴按照市上核定的绩效标准扣除已上卡部分后剩余部分的30%计发;不发放年终目标奖。
4.因工(公)致伤、致残的,经相关部门鉴定,在规定的休养期内,按照完成基本工作量计发工作津贴,其他待遇按照在岗人员对待。
5.非因工(公)负伤或患病治疗期间请病假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包括:医生证明,病历,医嘱等)作为病假申请凭证,根据医生建议的休息天数申请病假,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后报学院人事处备案。
6.因病经伤病残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7.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将按规定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三)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及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可申请5个工作日的丧假。丧假期间工资和基础性绩效不变,教师工作津贴按照基本工作量计发,管理人员工作津贴按照对应的管理岗位计发,奔丧途中产生的车船费、住宿费、生活费自理,返校后按时销假。
(四)婚假
根据学院实际,教职工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五)产假
1.产假是指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教职工生育子女而享受的假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2.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政策范围外因怀孕而流产的请假按病假处理。
3.教职工若生育前请假者(生育前仅限于15天假),计算入正常产假内;生育后请正常产假者,请假时附上本人入院证、婴儿出生证等相关证明原件(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需申请难产假、多胞胎生育产假及纯母乳喂养假者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难产证明、多胞胎生育证明及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等原件。
4.产假期间待遇:按国家政策生育的,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其工作津贴均按照市上核定的绩效标准扣除已上卡部分后剩余部分计发,其他待遇按照在岗人员对待。
5.产假期满后,请假人必须到学院人事处销假,并接受工作安排。
(六)探亲假
教职工只能利用寒暑假探亲。
(七)因公外出请假
1.因工作需要,学校派出(同意)公干、学习进修人员,离岗前须履行外出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公干、学习完毕返校后本人必须到请假批准部门销假。
2.外出公干、学习进修期间待遇:学校派出的外出公干、学习进修人员,若为全职管理人员其工作津贴按在职在岗对待;若为教学人员按基本课时量计发津贴,或耽搁的授课任务返校后补上,则按照实际上课计发。外出公干、学习进修月份的年终目标奖工作量认定按完成基本工作量对待。
3.经学校同意的读研读博人员其学习期间待遇发放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规定
(一)旷工
1.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超过批准假期未归或假期已满未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者。
2.教职工旷工0.5至3个工作日,按当月每天工作津贴2倍扣除。
3.教职工旷工4个工作日至10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工作津贴,并扣发该学期年终绩效奖。
4.教职工旷工11个工作日至15个工作日,扣发该学期工作津贴,并扣发当年年终绩效奖。
5.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学院予以解聘。
6.教学人员旷课参照《广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7.旷工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院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二)学校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含领导兼课的),无论因公因私离开学校,在履行请假手续时若影响到所授课程,必须自行协调好所教课程的安排,具体程序按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三)需请假者,必须提前履行完请假手续。确因突发事件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必须在请假首日上班前及时电话请假,并及时托人补办好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者的按旷工处理。
(四)请假期间法定公休日、节假日及寒暑假均计算入假期的天数。
(五)特殊情况,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
(六)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四. 广安技师学院、广安广播电视大学所属工作人员请假制度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报学校党委审定后实施。
附件:1.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
2.广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外出请假审批表
附件1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
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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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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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出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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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出 时 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 |
外出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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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在家 主持工作 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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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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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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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部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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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组织部的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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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政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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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此表限各二级学院、部门正副职干部填写,正职干部请假需填写委托主持工作负责人,副职干部请假则不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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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外出请假审批表
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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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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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共 天) |
请 假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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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
学院(部门)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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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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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人事处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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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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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一般教职工请假填写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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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学院相关规定,依据请假事由及请假时间分别报送相关部门及院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