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广安职业技术学院青年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4-08 点击数: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广安职业技术学院青年人才引进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技师学院,广安广播电视大学,校属各单位: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青年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经2019年3月26日第9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于后,请遵照执行。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4月1日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青年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战略,切实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进一步提升学校对高学历人才的吸引力,参照《广安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广委办发〔201821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引进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坚持党管人才、按需引进、合同管理、目标考核的原则。引进的人才要能够带动学校专业长足发展,提升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水平。重点保证学校特色优势专业和急需专业的人才需要。签订业绩目标合同,进行考核管理。

第四条  引进方式主要为个人全职引进。

第二章  引进的条件、待遇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事业心和责任心。

2.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4.取得硕士学历和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

5.签订聘用合同时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第六条  待遇

1.安家补助

“双一流”学校或学科(专业)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补助8万元;

非“双一流”学校或学科(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补助5万元;

以上安家补助发放须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后,按第二年40%、第三年30%、第五年30%的比例发放。

2.其他工资待遇

其他工资待遇按照学校正式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成立青年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青年人才引进和管理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

学校青年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1.审核青年人才引进计划、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

2.对拟引进青年人才组织考试、考核,提出引进意见;

3.负责对引进青年人才聘任中期和聘任期满的考核工作。

第四章  引进的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制定计划。各教学单位每年根据所属专业建设实际需求,确定人才岗位设置和引进计划。各教学单位制定人才引进计划时,要本着按需引进、严谨负责的态度,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人事处汇总各单位人才引进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提出修改意见,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开发布实施。

第十条  人才引进。占学校编制人员参加编制内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或组织调动;人事代理人员按照学校人事代理招聘方式及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审批。人事处根据考试、考核、体检、政审等情况提交学校青年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由人事处负责办理聘用事宜。

第五章    聘任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与引进的青年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和目标,双方协商后签订。

第十三条  引进的青年人才在我校服务年限最低为5年。未满规定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得提出调动、辞职等申请。

第十四条  学校对引进人才实行合同管理,若服务期未满要求离开学校(调出、辞职等)或工作考核不合格被学校解聘者,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按服务年限比例退回已发的安家补助;

2.退还未使用的科研经费,以及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资料等。

第十五条  以学校为主导,各用人单位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对引进人才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青年人才各项服务工作,教学、科研部门要对青年人才的教学、科研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各用人单位要为青年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与青年人才签订聘任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师德和思想政治素质、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社会服务、学历提升等情况。

师德和思想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师德师风、职业道德、治学态度、敬业精神、协作精神等方面。

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教学资源库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指导学生等方面,着重考核教学质量和效果。

1)课堂教学:每学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遵守课堂教学纪律,教学质量和效果好;积极参与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大赛。

2)教学资源库建设:主持或参与校级及以上精品在线开放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等。

3)实验实训室建设:积极参与实验室规划建设、编制实验实训指导书。

4)指导学生:参与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及上技能大赛,指导毕业生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3.科研工作。包括个人科研成果、科研团队建设、科研平台建设等方面。

1)个人科研成果: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在全国核心刊物发表论文,获得市级及以上科研学术奖励,积极争取横向科研项目,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产生经济效益,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影响力;

2)科研团队建设:组建科研团队,发挥专业特长和领域优势,结合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行协同研究与联合攻关,培育更多高水平成果;

3)科研平台建设:积极组织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与企业和其它机构合作打造研发平台,提高科研创新能力。

4.社会服务。承担学校、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安排的公共事务及社会服务工作,以及进行科技推广、对外合作交流、文化传播、专家咨询等方面的工作,自引进到校工作后两年内必须到行业企业一线脱产实践锻炼至少1学期以上。

5.学历提升。在5年最低服务年限内积极报考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

第六章    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根据在合同中约定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灵活采取下列形式进行考核:

1.年度考核:重点评估青年人才当前学术发展状态、初步成就、发展前景、参与团队组建以及工作开展的进度等;

2.聘期考核:全面考核青年人才在岗情况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团队建设等各方面的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青年人才考核工作参照学校高层次人才考核的组织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1.青年人才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及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聘任、岗位调整、岗位等级聘用、薪酬调整、公派出国以及评优评先等依据。

2.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学校将不予续聘。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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