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规范学历学位认证审批工作的通知
广安技师学院,广安广播电视大学,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学历、学位管理,规范学历、学位认证审批工作程序,根据《中共广安市委组织部、中共广安市委党校、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历学位认证审批工作的通知》(广组通〔2018〕6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对象
全校所有正式职工(含在编、人事代理、同工同酬教职工,以下统称“教职工”)。
二、认证范围
1.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教育机构颁授的学历、学位;
2.具有大专及以上办学资质的党校颁授的学历、学位;
3.军队院校颁授的学历、学位;
4.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境内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颁授的学历、学位;
5.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境外教育机构颁授的学历、学位。
三、认证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教职工在职学习期满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管干部向学校组织部提出认证学历、学位申请,其他教职工向学校人事处提出认证学历、学位申请,并填写《干部职工在职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呈报表》,同时出具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需登录学信网下载打印)、学位证书查询结果(需登录学位网下载打印)以及从相关教育机构取得的全套学籍材料(一般含学员入学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决定等材料)。
2.学校审核认定。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对其提交的学历、学位认定材料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认证;其中,申请学历、学位为党校序列的,报送市委党校进行审核认证。认证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党委研究审议。学校党委审定后,在编教职工报送市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审批;人事代理、同工同酬教职工由学校人事部门将《干部职工在职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呈报表》、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以及有关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学籍材料等存入本人档案,更新学历、学位信息。
3.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对在编干部职工学历、学位认证结果进行审批。待审批后方可将《干部职工在职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呈报表》、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以及有关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学籍材料等存入本人档案,更新教职工学历、学位信息。
四、有关要求
1.教职工参加各类学历、学位教育前,必须按《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在职教师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规定>的通知》(广职院发〔2017〕143号)文件规定报学校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各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学校不予认证。
2.未经认证审批的学历、学位,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承认,干部学历、学位信息中不得填写,有关材料不得归入教职工档案,学校不予报销相关学费和奖励。
3.教职工个人申请认证的学位必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授予的学位;接受境外高等院校教育获得学历、学位的,必须经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认证。
4.教职工在获得新的学历、学位后,应及时按程序提出认证学历、学位申请,确保学校能够及时掌握、更新相关信息。
5.凡获得其他非学历性教育结业证书的,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可将其成绩单、考核表等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其学习经历、业务考核的依据。
6.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政策性很强,全校教职工务必要高度重视,凡在学历、学位问题上故意欺骗组织、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轻重对个人进行严肃追责。
本《通知》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申请(模板)
2. 干部职工在职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呈报表
中共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