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校内非领导管理岗位职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聘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9-03 点击数:

 

 

中共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校内非领导管理岗位职员职务

与职级并行聘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技师学院,校属各单位: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校内非领导管理岗位职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聘用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0年第2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726


校内非领导管理岗位职员职务与职级

并行聘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发用人活力、提升管理人员素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快速高效地发展。根据中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校内非领导管理岗位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非领导管理岗位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办法所称职级,是校内非领导管理岗位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非领导管理岗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管理工作津贴等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实行校内非领导管理岗位职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学校干部人事制度,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非领导管理岗位职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非领导管理岗位职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 校内非领导管理岗位职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淡化身份、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第二章 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

第五条  参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设置方式,校内非领导岗位职员职级序列暂设置为: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

第六条 职级职数根据校属各单位非领导管理岗位八级及以上职员编制数量按照下列比例核定:七级职员不超过核定的非领导岗位职员数的20%(按四舍五入计算),不足1名的最多按1名设置;八级职员不超过核定的非领导岗位职员数的50%(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三章 职级确定与升降

第七条 校内非领导管理岗位职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师德高尚,身体健康。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职业教育发展理念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

(三)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工作实绩较好。

(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师德师风修养,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团结同志。

(六)学校正式在职教职工(在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及同工同酬人员;

(七)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非领导管理岗位职员晋升职级,除符合上述基本任职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具体资格:

(一)七级职员

1.熟悉所在部门的业务工作,工作能力强,成绩显著。

2.近五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级至少一次。

3.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人事关系聘用在校内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九级岗位满一年以上、十级岗位满两年以上;

2)在校内曾担任中层副职及以上职务;

3)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八级职员

1.熟悉所在部门的业务工作,业务能力较强。

2.近五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级至少一次。

3.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人事关系聘用在校内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

2)人事关系聘用在校内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满两年以上、十二级岗位满三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者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

3)在校内曾担任副科级及以上职务;

4)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九级职员

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

校内非领导管理岗位职员晋升职级淡化人事关系身份,强化岗位任务职责,突出工作业绩。应当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因特别优秀放宽任职资格的,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本职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第十条 校内非领导管理岗位职员晋升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七级职员职级晋升

1.校属各单位在学校核定的非领导管理岗位七级职员职数内对符合晋升职级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提出初步人选。

2.人事处会同组织部、监察处等部门考察了解并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人选。

3.人事处对拟聘用人选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4.公示。对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聘用。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

6.在校内曾担任中层副职及以上职务并符合七级职员职级条件的人员由学校研究,可直接聘用。

(二)八级职员职级晋升

校属各单位在学校核定的非领导管理岗位八级职员职数内对符合晋升职级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所属单位提出聘用意见,报人事处、监察处审核后直接聘用。

(三)九级职员聘用

符合九级职员聘用条件的,由用人单位直接聘用。

(四)对于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聘用的人员,由校属各用人单位先提出推荐意见,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再按相关程序聘用。

第十一条 非领导管理岗位职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

(一)不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二)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及以下等级;

(五)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非领导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或取消相应职级:

(一)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

(四)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职级与待遇

第十三条 职务与职级是确定非领导管理岗位职员待遇的重要依据。聘用的各等级职员相关待遇不与档案工资挂钩,在相关管理岗位工作期间按照相对应的工作津贴、年终目标绩效标准核发津贴。

第十四条 在学校现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未改革前,非领导管理岗位各级职员暂按下列待遇执行:七级职员享受中层副职津贴待遇;八级职员对应享受原副科级或A级职员津贴待遇;九级职员对应享受原科员或B级职员津贴待遇。

第十五条  非领导管理岗位职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

第十六条 非领导管理岗位职员因公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

第十七条 离开非领导管理岗位其所对应的津贴标准自动取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非领导管理岗位职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职级,不得超职数配备职级,不得随意放宽职级任职资格条件,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职级待遇标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学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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